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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嵊工商[200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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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丁海鸥等同志案件主办人资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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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工商〔2008〕89号 |
各科室、工商所、协会秘书处: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经检办案责任意识和激励机制,集中骨干力量查办大要案,根据《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主办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丁海鸥等60位同志为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主办人。
经济检查大队:丁海鸥、袁华杰、金立元、陶自昌、
张建松、过卫勇、竺锡尧
剡湖工商所:徐军民、蒋立刚、魏香富、祝海荣、马位贤、
许邦水、吴学进、宓安兴、童洽财、许连军、
丁锡荣、袁洪波
三江工商所:王荣耀、黄文超、王 敏、喻柏军、汪友庆、
卜传永、商飞军、袁法军、陈建明、黄金尧
鹿山工商所:屠孝成、吴振江、吕世忠、张 成、黄荣顺、
裘国强、胡新权、沈利华、朱锡华
甘霖工商所:黄苗云、倪善能、尹建华、陈洪茂、邓 铭、
张仲才
长乐工商所:陈伟斌、吕兴良、王柏松、周友荣
崇仁工商所:王卫东、张 民、陈传兴
三界工商所:张绍军、王柏根、沈德祥、王伯军
黄泽工商所:丁永生、夏笕校、俞惠民、丁学明、王新华
案件主办人要严格按照案件主办人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积极推动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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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案件主办人 资格 确认 通知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