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嵊工商[200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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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市流通环节过期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 和无理由退货以及商品(食品)质量 信息公示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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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工商〔2008〕85号 |
各工商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局、绍兴市局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流通领域的商场、超市和食品经营企业开展实施过期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无理由退(换)货、商品(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构造和谐社会为目标,切实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责,探索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和无理由退(换)货、以及商品(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三项制度,建立长效管理运
行机制,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等热点、难点问题,营造满意、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二、实施对象
根据省局浙工商消(2008)12号文件《关于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实施对象为:
1、推行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的经营单位为大型商场超市、一级批发商或配送的龙头企业;
2、推行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的经营单位为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省级以上景区商店、县城中学以上的学校的周边商店;
3、推行商品(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经营单位为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
三、工作内容
(一)各所要围绕省局浙工商消(2008)12号文件关于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通知和《绍兴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在要求的范围内建立起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等制度,并做好台帐登记等工作。
(二)各所要围绕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在要求范围内推行无理由退货制度。
1.由市局统一制定“无理由退(换)货诚信服务公约”,各所组织实施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的经营者签定“公约”承诺书。
2.无理由退(换)货诚信服务公约成员单位,统一上墙公布
“无理由退(换)货诚信服务公约”。
3.各所要组织经营者制定专门的工作制度,落实专门的管理服务人员,建立规范的登记台帐,符合退(换)货要求的及时为消费者办理无理由退货退款和换货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
4.各所要加强对无理由退货成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履行“无理由退(换)货诚信服务公约”的,要及时责令改正。
(三)各所根据经营单位实际情况落实好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经营单位没有公示栏的,由市局统一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设置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所一定要统一思想,从指导和监督经营者诚信自律,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新要求出发,全面落工作责任,保质保量地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无理由退(换)货、商品(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推进工作。
(二)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各所要结合实际,针对流通环节不同类别的经营单位,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开展分类指导。
各所要加大社会宣传,形成工作氛围,扩大三项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和提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设,进一步促进消费和谐。
各所在具体实施三项制度过程中,应把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
认真进行总结提炼及时上报市局,从9月份起,各所要把《流通环节三项制度推进表》(每月30日前)上报市局消保科。
附件:1.过期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销毁制度
2.无理由退(换)货制度
3.商品(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4.流通环节三项制度推进表
5.无理由退(换)货诚信服务自律公约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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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商品 管理制度 实施方案 通知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6日印发 |
附件一:
过期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销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止、控制和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绍兴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过期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销毁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经营食品存在过期、质量问题及其他不符规范等情况,主动对相关食品采取退市或销毁等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发现经营食品存在下列情形,应当主动退市或销毁:
1.有毒有害,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的。
2.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
3.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4.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对食品质量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宣传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包装破损、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7.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8.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9.含有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供货商选择中强化食品安全要求,并在供货协议中制订相关条款,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过期不合格食品处理方式。
第四条 对食品存在质量瑕疵,但不会也没有对人身造成较大影响,且尚有国家允许另有利用价值的食品,如生产企业或供货商要求退还,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货台帐,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来源、不合格项目、退还日期、接收单位和
最终处理方式等情况备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并要求供货商作出不再二次上市的书面承诺。
第五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过期不合格食品必须主动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并做好销毁记录,登记备查。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已主动采取退市、销毁措施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其所经营的食品属过期不合格食品,不主动退市或销毁的,或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及名义上退市但实际上经改头换面后仍继续销售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食品退市销毁信息及时录入12315软件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对退市销毁情况适时回访,或函告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所在地质监、工商等部门进行抽样检查,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二:
无理由退(换)货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经营者诚信自律的指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工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省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通环节经营者无理由退(换)货,是指经营者在非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自律承诺,对消费者向其正常购买商品后,感到不满意、不合适、不喜欢的,自愿进行退换的一种诚信服务。
第三条:流通环节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实施,由有关经营者共同发起,统一制定“无理由退(换)货诚信服务公约”,由承诺公约的经营者主动实施,并接受消费监督。
第四条:经营者主动签定“公约”承诺书,自觉履行“公约”义务的,即成为无理由退(换)货诚信服务公约成员单位,统一上墙公开“无理由退(换)货诚信服务公约”。
第五条:无理由退(换)货成员单位要制定专门的工作制度,落实专门的管理服务人员,建立规范的登记台帐,及时为消费者
办理无理由退货退款和换货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
第六条:无理由退(换)货成员单位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消费信息,必要的技术指导以及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无理由退货条件、要求和时间等。
第七条:消费者要求无理由退换商品的,应当于购买商品之日起3日内提出,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无理由退(换)货成员单位应在7日内办理退换商品的手续。消费者在退换商品时应当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
第八条:消费者要求无理由退换的商品,应当不影响经营者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否则经营者可以视情节给予折价退还或不予退还。为保护下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列商品,无理由退货成员单位有权不作退换:
1.香烟、散装酒、非定型包装食品;
2.化妆品、感光材料、电池、胶卷等消耗性商品(确认有质量问题除外);
3.音像制品、激光唱片等产权类商品;
4.购买日期已超过期限(商品本身另有说明除外);
5.内衣、内裤等有碍个人卫生无法再销售的(未拆封的,酌情处理);
6.顾客造成配件不全的;
7.已修改的服饰;
8.冷冻和冷藏食品;
9.已告知有瑕疵的出售商品;
10.难以辨别产生质量的金银饰品、玉器等;
11.未经测试的影音家电商品;
12.保质期短于7天的商品;
13.无本企业购货凭证的;
14.经营单位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承担无理由退货的责任。
第九条:无理由退货成员单位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消费者个人和组织等监督,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无理由退换商品的服务质量。
第十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无理由退货成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无理由退(换)货成员单位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价格、计量、欺诈等违法问题,按《产品质量法》、《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附件三: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工作,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经营者公开向社会公众披露商品(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范围: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结果;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食品消费警示;
(三)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召回的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准入制度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形式: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的公示栏、电子屏、网站、广播等途径或形式。
附件四:
无理由退(换)货诚信服务自律公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树立和维护好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在非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经有关经营单位协商一致,承诺在其所在经营场所实行“无理由退(换)货诚信服务”制度。
第一条:本公约所称“无理由退(换)货诚信服务”是指消费者在本公约承诺单位正常购买商品之后,对感到不满意、不合适、不喜欢的商品进行退换时得到的一种诚信服务。
第二条:消费者向承诺单位要求退换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及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和换货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
第三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承诺单位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消费信息,必要的技术指导以及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
第四条:消费者退换货的商品应当不影响承诺单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否则视情节给予折价退还或不予退还。消费者在退换商品时应当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
第五条:消费者要求退换商品应当于购买商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七日内办理退换商品的手续。
第六条:“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为保护下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情况商品不得退换:
1.香烟、散装酒、非定型包装食品;
2.化妆品、感光材料、电池、胶卷等消耗性商品(确认有质量问题除外);
3.音像制品、激光唱片等产权类商品;
4.购买日期已超过期限(除商品本身另有说明除外);
5.内衣、内裤等有碍个人卫生无法再销售的(未拆封的,酌情处理);
6.顾客造成配件不全的;
7.已修改的服饰;
8.冷冻和冷藏食品;
9.已告知有瑕疵的出售商品;
10.难以辨别产生质量的金银饰品、玉器等;
11.未经测试的影音家电商品;
12.保质期短于7天的商品;
13.无本企业购货凭证的。
没有质量问题不作退换。同样,有污有损、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和保质期短于七日的商品也不能退换。退换的商品具有许可证制度或行业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经营单位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此外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承担无理由退货的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处理。
第七条:商品因质量、价格、计量、欺诈等问题,《消法》等
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公约承诺单位应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流通领域商场、超市商品准入工程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第九条:本公约经各公约承诺单位盖章即生效施行,各公约承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本公约,各公约承诺单位可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公约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予以公布,各公约承诺单位接受消费者、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五:
流通环节三项制度推进表
填报单位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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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三项制度 |
工作推进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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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 |
建立制度的经营户总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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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大型商场、超市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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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的龙头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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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店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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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经营户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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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销毁过期食品等总数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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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食品数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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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数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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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数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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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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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过期食品数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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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无理由退货制度 |
建立制度的经营户总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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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大型商场、超市数量(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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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商店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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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周边商店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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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经营户数量(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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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总数量(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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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总价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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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总品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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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信息公示制度 |
建立制度的经营户总数(家) |
| ||
|
其中 |
大型商场、超市数量(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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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店数量(家) |
| ||||
|
其他类经营户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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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每月累计,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市局消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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