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08]117号
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
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市疾控中心,各乡镇(街道)医院(卫生院):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切实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体检单位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学生健康检查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医院(卫生院)具体负责实施,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学生健康检查业务指导工作。
二、体检项目
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体检项目执行。为加强对学生肺结核、乙肝等传染病防治,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均进行结核菌素试验,高中新生和寄宿制学生进行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建议胸部X线摄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乙肝三系检查。
三、体检收费
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浙价费[2005]142号)规定收费,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发票。参加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生,可享受一年一次的免费体检,体检单位在体检时查验合作医疗卡并做好登记,体检结束凭登记表向财政部门结算体检费用。其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检查结果反馈
体检单位按《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按时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报告单》(附件2)反馈给受检学生,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学校汇总报告单》(附件3)、《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异常情况登记表》(附件4)及《嵊州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结果统计报表》(附件5)反馈给受检学校。
五、有关要求
1.监测学生健康状况,是学校卫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任务之一。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健康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学生体检和疾病防治工作的开展。要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有关情况,作为学生健康档案的必备内容,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及毕业升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各中小学校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生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并做好每年一次的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市疾控中心和承担学生体检工作的乡镇(街道)医疗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卫生服务意识,按照承担体检机构的资质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门体检队伍,并进行上岗前培训,体检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严格按照学生健康体检的技术要求和诊断标准,规范操作,不断提高体检质量;在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数据分析,全面掌握辖区内学生的生长发育、体质健康状况及变化趋势;对体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提出进一步检查和处理的指导意见。各乡镇(街道)医疗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疾控中心报告本辖区学校学生体检数据,市疾控中心在次年1月15日前汇总分析全市学生健康体检情况,并报送市卫生局和市教体局。
3.各级各类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计划,积极采取以健康教育为主导、逐步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环境、监测与治疗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认真做好学生近视、肥胖、龋齿、肠道寄生虫病等常见病的防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营养监测和干预机制,切实加强对城乡青少年及其家庭的营养指导,要努力提高学生健康处方的发放率和覆盖率,把常见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
2.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报告单
3.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学校汇总报告单
4.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异常情况登记表
5.嵊州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结果统计报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学生体检 通知
抄送:绍兴市卫生局、教育局,嵊州市政府办,市财政局。
嵊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