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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工商收费、罚没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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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嵊工商〔2008〕102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工商收费、

罚没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嵊工商2008102

各科室、工商所、协会秘书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工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通知如下:

1.要求各单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制度进行一次自查,主要内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是否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是否使用法定的财政票据收费,收费收入有无全额及时缴入财政账户。

2.要求各单位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是:已经取消和暂停的收费项目是否一律停止征收,下岗再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和优惠政策是否落实,残疾人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全部减免,各项涉农收费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边远贫困地区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

3.各所要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主体。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协会、事务中心收费要做到三分离,即受理岗位分离,收费岗位分离,开票与收款分离。也不得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到下属单位,借以收取服务性费用。协会会员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遵循自愿原则。

4.规范工商代理服务机构的收费。工商代理收费要按照“公平自愿”原则,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8〕352号)的收费标准执行,即从即日起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3〕401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取消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

5.各办案单位要对罚没案件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主要内容是:罚款主体是否合法,罚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处罚,是否下达罚没款指标,是否使用财政罚没款票据,遗留罚没财物处理是否及时,罚没收入是否及时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收费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绍兴市工商局,嵊州市委办,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市发改局。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印发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08〕35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代办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企业年检登记、境外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3〕401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取消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涉及企业的档案保管服务收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7〕231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会计师事务所为重组、改制、清算企业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涉及企业重组、改制、清算、抵押的评估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规定的基准费率的70%收取。

五、税务代理服务机构为企业代理涉税登记、申请核实纳税资格、代理纳税申报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4〕159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六、房地产交易机构对企业重组、改制、清算过程中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涉及企业的其他房产交易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价服〔2002〕13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七、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其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八、环境监测机构为企业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147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九、对目前未列入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服务收费,企业反映强烈的,实行政府定价或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上述降低服务收费措施自2008年11月25日起执行,暂行一年。

各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上述减负措施。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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