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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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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09〕75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

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企事业单位、国土所:

现将《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努力为我市国土资源保护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〇〇九年四月十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执行“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方针,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由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动态巡回检查工作,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均应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定量指标考核体系,实行奖惩挂钩。 

     基层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态巡查工作,其工作人员均应承担动态巡查任务。

     第五条  各国土资源所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

第二章   巡查区域等级范围与责任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土地划分重点和非重点的巡查区,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集镇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作为重点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

     土地执法监察大队主要是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对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各国土资源所主要是对所辖各行政村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镇规划区等进行巡查。

     第七条  实行分片包干、动态巡查。各国土资源所对承担巡查任务的人员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对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切实履行巡查职责,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并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以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国土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巡查的基本要求:巡查要具有动态性,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地域、时段上的规律性,快速反应,机动巡查。

      1、国土资源所巡查人员对辖区内包干责任区进行的巡查,对基本农田和耕地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巡查每月不少于四次,其它区域不少于二次并做好巡查日志的记录,其中所长亲自带队组织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监察大队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做好巡查日记的记录和巡查台帐的登记;对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全年发执法监察动态巡查通报不少于六期;

      3、巡查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将其制止在萌芽状态。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主要责任人员报告情况,并立案查处。

     巡查人员在制止违法行为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且应出示行政执法有效证件。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中止、纠正其违法行为。

      4、对巡查责任区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发现率必须在100%,及时报告率、有效制止率、依法查处率、执行到位率必须达95%以上。

     第九条  建立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巡查情况记录和巡查人员。如发现违法行为,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以及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等。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责任追究

1、对没有制定国土所动态巡查工作制度,没有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没有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所长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对没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巡查频率,进行全面巡查,并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或者未按本制度规定,未达到规定巡查的频率的,责令所长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也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局监察室对所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3、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全面的。对未建立巡查台帐的,或台帐登记内容不全面的,或累计超过3次及以上的责令所长及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也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局监察室对所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4、对责任区片新发生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5、对双向聘用的国土员,在原管辖地工作没有尽职或没有移交好及违法用地的相关记录的,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外,按现所在国土所予以通报;

     6、对责任区片新发生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的,并且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也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7、对责任区片新发生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巡查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也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局监察室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8、对多次检查过程中,多次存在违法用地未及时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也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局监察室给予纪律处分。

     9、对巡查责任区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负责人,也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提请局监察室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理。

10、对隐瞒不报的严重违法案件,特别是经新闻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属实,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从严追究所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责任追究

1、对没有制定嵊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制度,没有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没有把责任落实到各国土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监察大队通报批评;

     2、对没有按照上级要求规定巡查频率,进行全面巡查,或没有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或者未按本制度规定督促各国土所开展巡查的,责令大队长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也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局监察室对大队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3、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全面的。对上级部门在对巡查台帐检查中发现大队的巡查台帐内容登记不全面的,责令大队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也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局监察室对所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4、对责任区片新发生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的,并被上级部门在巡查检查中发现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也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6、对上级部门对嵊州市的巡查检查中,嵊州市被通报批评的,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对执法监察大队及被检查国土所予以通报批评;   

7、对隐瞒不报的严重违法案件,特别是经新闻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属实,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从严追究监察大队及相关国土所的责任

  

                                   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执法监察 巡查  制度 通知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94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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