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嵊劳社〔2009〕27号
关于明确2009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老[2009]41号、浙人社发[2009]10号和嵊政[2007]98号及嵊劳社险[2007]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及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浙劳社老[2009]41号)发布2008年含私营单位的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918元。据此确定我市2009年缴费年度(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嵊劳社[2009]25 号文件公布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302元(含私营)。根据浙劳社老[2006]142号、嵊劳社险[2007]56号和浙政发[2009]19号等文件规定,2009年度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即1620元),缴费比例为18%,缴费额为291.60元。有条件的参保人员也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
1.根据已公布的嵊州市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确定2009年缴费年度我市企业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最低限额为上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026元;最高限额为上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6078元;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6078元的,以6078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26元的,以2026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在最高、最低限额以内的,则按实计算,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026元,缴费比例为5%,月缴费额为101.30元。
3.2009年缴费年度重大疾病救助金的缴纳仍为每人每月5元。
三、失业、工伤、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
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缴费费率按嵊政[2007]98号文件规定。其中,农村户籍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四、记账利率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人社发[2009]10号文件规定,200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包括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为3.92%。
五、各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缴费记录的核对、个人账户的计息和财税部门的对账核实工作。
六、各参保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不论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均应主动接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基数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