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09〕67号
嵊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嵊州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和嵊州市医疗机构医疗
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嵊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有关精神,我局制定了《嵊州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和《嵊州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防范和处置预案。
主题词:卫生 医疗纠纷 防范处置 预案 通知
嵊州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嵊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端正办院方向,强化“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理念,不断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转变服务作风,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努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落实院长负责制,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管理和绩效评价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价方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积极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务人员应当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加强医患沟通,保护患者隐私;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第五条 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医疗服务咨询和投诉,向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加强治安管理,明确治安责任人,逐级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安全责任制,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落实人防、技防、特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制订完善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报告、处置制度;
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章 医德医风建设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建设,制订落实行风教育、考核和责任追究制。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改进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努力为病人提供温馨、细心、爱心、耐心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崇高的职业道德、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应当恪守医生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以整洁大方的仪表、良好的言语态度来面对患者,想方设法为患者提供方便;应当了解患者的心理感受和感情需求,尽量满足患者的需求,取得患者及家属的配合和理解;应当主动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向病人交待和解释病情,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第三章 医疗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为主任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本院医疗质量管理。定期召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会议,组织医疗质量评估,分析医疗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建议,建立完善相关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度,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科、组),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单位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二条 建立相关专业的质量监控小组,负责各专业技术质量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操作规范,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学习和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由科主任和护士长为组长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督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检查,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 医疗核心制度落实
第十四条 告知与沟通
1.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告知要力求全面准确,避免因告知不足而导致医疗纠纷,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告知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方式。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书面告知适用于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的医疗管理、患者病情、诊治措施及风险告知,书面告知必须要有患方签字;见证告知适用于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方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或无患方家属而本人也无法签字的告知,告知时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并签字证明。
3.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他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亲属签署知情选择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知情选择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知情选择书。
4.医务人员在各个诊治环节中应当积极与患方进行沟通,并解答其咨询,解答应当热情友善、耐心细致、通俗易懂、表达准确,重要的沟通应当记录在病历中,并请其签名。
5.手术及有创诊疗措施(包括各种组织器官穿刺活检、内窥镜和血管内的诊治等),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及麻醉方式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告知患方,并请其签字。
6.手术过程中,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患者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征求患者(方)同意并签字后才能进行,但情况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在告知同时,可采取抢救性措施。
7.手术告知原则上由主刀医师负责,特殊情况可以委派有相应资质的助手告知,但告知内容应当经主刀医师审核同意。重大、疑难、多科合作、新开展手术必须由主刀医师亲自告知。
8.科室应当制定非手术诊治(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自费药品和治疗方法使用等)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制度,取得患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采取诊治措施。但情况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在告知同时,可采取抢救性诊治措施。
第十五条 首诊负责和值班交接班
1.第一次接诊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科室,首诊医师和科室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2.急危重患者需检查、会诊、住院或转院的,首诊医师应负责安排检查、会诊、联系科室和转院医院,并安排护送人员。
3.救治急危重患者时,首诊医师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收治科室等决定权,任何科室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4.下班前,首诊医师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5.病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医护人员应当按时交接班;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病情和医疗措施交接应当详细,交接后应当签字并注明具体时间。
6.值班医护人员负责病区患者突发情况的临时性医疗工作,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报告医院总值班或医务(教)科。
8.值班医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
9.值班医护人员在病区早交班时,应当将急危重和新入院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交待清楚患者病情和尚待处理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三级查房
1.实行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2.主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1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至少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3.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副主任)医师临时会诊处置。
4.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立即查看患者,并在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5.没有主任(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乡镇、街道医疗单位,由医教科长或业务院长查房。
第十七条 病例讨论和会诊
1.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会诊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
2.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术前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3.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手术或病情复杂须相关科室配合的,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
4.死亡病例讨论,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发生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教)科派人参加。
5.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科主任或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赶到。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6.科间会诊,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7.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会诊时由医务(教)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教)科长原则上应当参加并作总结归纳。主管医师应当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8.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危重病人抢救和报告
1.医疗机构及科室建立健全的急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医务(教)科负责组织指挥,各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2.抢救重危病人时,医务人员及科室主任在积极抢救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发现医疗事故或过失行为时,医务人员和科室主任应立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同时应及时向医务(教)科报告,医务(教)科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九条 手术分级审批
1.医师分级手术范围
(1)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帮助下,首先熟练一类手术,以后逐步掌握二类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首先担任二类手术,并逐步掌握三类手术。
(3)主治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熟练掌握三类手术,争取逐步开展四类手术。
2.手术审批权限
(1)一、二类手术由主治以上医师审批;
(2)三类手术由正、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务(教)科审批;
(3)四类手术及破坏性手术,以及新开展的重大手术,由正、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务(教)科审查后,由分管业务院长审批。
第五章 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严禁伪造、销毁病历;临床科室要完善运行病历管理措施,严格交接班制度,防止失窃被盗。
第二十一条 医院档案室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依法为患方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建立完善复印复制登记制度,并在复印或者复制过的原始病历资料上加盖已复印标记;复印病历时,对患方提出的异议和意见,应当及时报告和反馈。
第二十二条 实习及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经医院考核认定胜任本专业工作的进修医务人员可以单独书写病历。
第二十三条 病历确需修改的,应当在保持原有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修改(错字应当用双线划去)并签名、写明更正日期,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严禁医务人员在有复印标记的原始病历中修改各种记录。
第二十四条 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第二十五条 处方书写和保管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书写其他相关医疗文书,出具执业范围内的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开具相应辅助检查申请单前,必须对患者进行物理检查,正确完整填写各类辅助检查申请单,字迹清楚,检查目的、部位明确。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相应的政策,鼓励医务人员自觉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尤其要加强重点科室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建立培训考核制度,每年组织2次全院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关内容的培训,科室建立相应的培训学习制度,要求每月组织1次以上培训学习。培训学习和考核情况与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挂钩。新进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十八条 定期组织全院性医疗业务和技术培训,不定期组织检查、考试和竞赛活动;各专业质控小组每季度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专业业务、技术操作规范等方面培训,分析本专业医疗安全形势,完善制度措施和操作规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科室要每周组织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医务人员要加强在职学习,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牢固掌握“三基三严”基本理论和操作技术,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嵊州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嵊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嵊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设立医疗纠纷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医疗机构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务(教)科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处理、答复和报告。
保卫科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后勤科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所有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八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重危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院工作;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 报 告
第九条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向医务(教)科(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向行政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教)科工作人员赶赴纠纷现场处置纠纷。
第十条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教)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必要时向院长汇报,同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并通知医务(教)科工作人员及时到位,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一条 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教)科应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通知保卫科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教)科工作人员直接报警),同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掌握基本情况后,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教)科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调会调解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教)科负责书面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偿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教)科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院办公室应按医务(教)科工作人员请求,负责向医调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患方所在单位(村、社区)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或请公安机关协助联系)。
(六)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对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及时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医院工作人员受到伤害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情允许送其他医院救治),并保留相应证据。
(七)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教)科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沟通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关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保卫、后勤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八)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与医务科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教)科工作人员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其他科室及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院长出面接待。
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应由院长出面协调,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医政科人员、分管局长必要时局长到现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院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教)科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必要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及时组织医院内专家会诊。
第十八条 医务(教)科应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教)科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 经医院专家讨论院方存在明显过失或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少于1万元的,由医务(教)科代表医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院专用接待场所进行,且双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第二十一条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务(教)科应当向医调会书面报案。医调会负责纠纷的受理、告知、调查、答复、评估、调解等事宜,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医疗机构可请求医调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处,医调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医务(教)科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历复印资料等,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和接待患方。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协助医调会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医调会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医疗机构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根据医调会与患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及医疗机构证明由 指定保险公司向患方支付赔款(如有医疗欠费等应当扣除,但在签订协议前必须告知医调会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经省、绍兴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对绍兴市医学会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请求医院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医院应当按照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和医调会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处置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应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本预案报市公安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