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09〕65号
嵊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嵊州市实施医疗
风险金制度若干规定(试行)的
通 知
各级医疗单位:
根据《嵊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规定,我局制定了《嵊州市实施医疗风险金制度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风险金 制度 通知
嵊州市实施医疗风险金制度若干规定(试行)
一、为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嵊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全市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因医疗争议引起的经济赔偿,适用本规定。
三、医疗风险金制度是由市卫生局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共同参加,降低医疗责任风险的互助共济制度。
四、市卫生局设立医疗风险金专用账户,医疗机构按年业务收入和职工人数缴纳风险金。
(一)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按年业务收入的2.5‰缴纳,市第五人民医院和乡镇(街道)卫生院按年业务收入的3‰缴纳,缴入医疗风险金专用账户,单位分户核算。
(二)医疗机构按单位职工人数(包括在编人员和非编卫技人员)以每人每年200元计算缴纳,缴入医疗风险金专用账户,统筹核算。
(三)业务收入和职工人数按上年度统计年报数核定。
五、医疗风险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由市卫生局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医疗机构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经市医调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患方凭此证明和相关资料直接向指定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市卫生局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根据协议从风险金中列支。
七、医疗责任赔偿补助办法:先从本单位分户中列支;超过分户总额部分,由统筹户补助50%,另50%由单位自负,单次赔偿统筹户补助不超过10万元,超过部分由单位自负,自负部分由各单位按季度补交,列入统筹户。
八、医疗责任赔偿补助追溯期限为2年(2007年7月1日后发生且尚未结案的医疗纠纷),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仍可享受补助。
追溯期的计算以该医疗纠纷初次就诊、住院首日为限。
九、对当年医疗赔偿额超过分户总额的,取消评选医疗安全单位先进评选资格,按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扣分,并根据试行情况酌情提高该单位下一年度医疗风险互助金缴纳比例。
十、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09 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