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09〕59号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4号建议的
答 复
沈浙英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建议》(第7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新农合个人筹资幅度问题。
我市于2005年起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人均筹资43元的标准建立新农合基金,其中农民个人缴纳20元。虽然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参加新农合,享受了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但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基金有限,导致受益面窄、住院实际补偿比例低、自付费用多的现象,特别是大病患者,由于实行了每人每年1.2万元的住院补偿封顶线,实际获得的补偿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难以从根本上减少患者的医疗费用。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要求,市政府积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政府投入为主,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的原则,全市筹集的新农合基金逐年增加,人均筹资由2005年的43元提高到2009年的150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90元,农民个人缴纳60元),基金总额由2079.65万元增加到8488.17万元,报销范围从住院扩大到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和最高报销限额也逐年上升,农民受益率由2005年的2.32%提高到2008年的152.31%,到2008年,累计报销金额13943.2万元,有效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新农合”已成为最受农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二、新农合参加对象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现阶段我国政府在财力有限、广大农民没有医疗保障的情况下,相对符合国情的农民互助共济的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是农民,且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即参合对象参加新农合必须以户为单位,户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均需参加。“整户参加”体现了新农合“大数法则”的基本原理,即参加的人越多,基金的风险就越小,避免因逆向选择而出现参加对象以老弱病残为主的现象,不利于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为保障参合对象的利益,我市规定对那些已经参加职工医保、商业医保等人员,可以与新农合双重报销,但报销总额不能超过医疗费用总支出。
三、对合作医疗的垫资、经济补助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为保证困难群体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我市对低保、五保、特困残疾、重点优抚等对象实行政府全额补助。近年来我市在合作医疗农民自缴经费中确实存在一定比例的垫资问题,产生垫资的主要原因一是因新农合筹资时间短、工作量大、任务重,而部分村外出打工农民多,基层干部考虑到新农合是一件造福农民的好事,为让这部分农民参加,收缴经费时村干部在征得他们同意前提下,采取了先行垫资的办法;二是少数基层干部对合作医疗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不足,宣传工作不到位,在部分农民不明白合作医疗的政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先垫钱、后收缴”的方法,因而出现有的农民喝酒、抽烟、打牌有钱,就是不交钱参加合作医疗等现象;三是少数低保边缘户无力缴费而由基层干部垫资等。针对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现状,在目前农民个人、集体和政府筹资有限的情况下,一方面我们将充分利用新农合这一服务平台,倡导和鼓励社会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费筹措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向农民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使农民充分了解合作医疗的好处而自愿参加。同时还要改变征缴方式,提高筹资效率,如对外出打工、经商人员,可与其本人或家属签订参加合作医疗协议书,通过银行等途径缴纳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今后三年政府将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力度,到2010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相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通过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宣传发动和科学管理,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步入更加健康发展的轨道。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联系科室:卫监科 联系人:徐建琴 联系电话:83016685。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人大 合作医疗 建议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