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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竹溪乡委员会文件
竹委〔 2009 〕18号
关于转发《关于对乡镇(街道)权力运行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单位、各线办: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实施对权力的监督,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现将《关于对乡镇(街道)权力运行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乡镇(街道)权力运行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
中共竹溪乡委员会
竹溪乡人民政府
主题词:权力运行 监督办法 通知
关于对乡镇(街道)权力运行实施监督的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乡镇(街道)镇(街道)领导班子的权力运行实施监督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对乡镇(街道)镇(街道)权力运行实施监督的范围:提交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行政首长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指示。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议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工作思路。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事关本地区、本部门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本乡镇(街道)镇(街道)重要的工作制度及程序。
(四)实行权力配置。研究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下属部门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五)讨论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讨论有关人员录用、推荐、调整、奖惩、教育、考核和监督等问题。
(六)决定资金使用。乡镇(街道)镇(街道)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乡镇(街道)镇(街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基建项目、大额物品购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资产处置(出租、转让)、借款、对外投资、抵押担保、对外融资、异地存款等。
(七)加强廉政建设。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违纪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和问题。
(八)审定事后反馈。研究审定领导班子成员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问题。
(九)答复下属请示。研究答复下属部门、村(居)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对乡镇(街道)镇(街道)权力运行实施监督的方式:
一是参与式监督。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实施同级监督,纪委书记参与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全过程,在参与中体现监督作用。
二是网络化监督。运用重大事项决策结果即时上报系统,要求各乡镇(街道)镇(街道)即时上报重大事项的议决情况,市领导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上报的决策结果实施网络实时监督。
三是巡查式监督。发挥党风监督员的作用,结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对乡镇(街道)镇(街道)权力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四是社会化监督。发挥“两代表一委员”和群众代表的作用,用恳谈会、听证会、走访了解等形式,对乡镇(街道)镇(街道)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社会化监督。
第五条 对乡镇(街道)镇(街道)权力运行实施轨迹化记录。凡涉及人、财、事等重大事项议决过程,必须如实记录,形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并以“重”字为标志,按独立序号实行年度编号。同级纪委统一使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参与同级党委(党组)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本,要求纪委书记在参与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认真做好记录。
第六条 在规范乡镇(街道)镇(街道)权力运行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严格把关、违反工作程序、滥用职权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照《嵊州市乡镇(街道)镇(街道)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乡镇(街道)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乡镇(街道)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并通过“嵊州市乡镇(街道)镇(街道)重大事项决策结果即时上报系统”及时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