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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乡关于转发《嵊州市乡镇(街道)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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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竹溪乡人民政府文件

竹政〔  2009    〕17号




 

竹溪乡关于转发《嵊州市乡镇(街道)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单位、各线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权力运行,加强权力运行的责任追究与监督,现将《嵊州市乡镇(街道)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嵊州市乡镇(街道)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共竹溪乡委员会

竹溪乡人民政府

2009713

 

主题词: 权力运行   责任追究办法    通知             

嵊州市乡镇(街道)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权力运行,做到决策透明、结果公开、监督有力,深化党内监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镇(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力运行责任,是指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权力运行的责任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四条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违规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做到严格问责,有责必究。

第二章  权力运行责任承担主体

第五条  乡镇(街道)权力运行责任由领导班子集体或其成员个人承担。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的责任主体为领导班子集体和班子主要负责人,个人决定事项的责任主体为领导班子成员个人。

第六条  经集体讨论作出违规决策、盲目决策的,除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外,班子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承担权力运行责任:

(一)须经集体讨论,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擅自决定的;

(二)虽经集体讨论,但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依照讨论决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集体决策失误或具体工作重大失误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直接作出违规、不当权力运行行为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三章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或其成员个人责任:

(一)违反《乡镇(街道)镇、街道、市级机关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市委办[2005]44号文件)的;

(二)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未认真调查、研究和审核把关,导致明显失误,从而酿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不作为或乱作为,影响工作顺利开展,导致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违反决策制度规定擅自篡改、变动集体决策的;

(五)对不按规定即时上报重大事项决策结果的;

(六)对不自觉接受监督或逃避监督的;

(七)其他违规或者不当行使公共权力行为的。

第九条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及其成员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已经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仍出现问题,但能积极配合组织查处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纠正违规、不当权力运行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与重大权力运行责任有关的情况不上报或者不处理的;

(二)对违规、不当的权力运行行为拒不纠正的;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且拒不纠正的;

(三)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在其责任范围内一年两次以上出现应追究责任情形的;

(四)干扰、妨碍、阻碍对其进行权力运行责任追究的;

(五)因违规、不当权力运行行为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直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一条  对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权力运行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比综合先进的资格;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  对乡镇(街道)班子成员个人权力运行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五)组织处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违纪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追究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和其成员个人的权力运行责任。

第五章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机关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权力运行责任追究机关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

第六章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追究责任主体的陈述和申辩。

负责权力运行责任追究的人员与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对权力运行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追究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影响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主体应当执行责任追究机关送达的责任追究决定,拒不执行的,给予责任主体从重处理。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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