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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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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9〕167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9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96号)、绍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0934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推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农村社会稳定,是推进农村民生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的法律援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和各项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特别是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法律援助知晓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够、组织网络不健全等问题,与农村群众的援助需求、与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已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快速发展。

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律援助事业长远发展的首要内容,是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的有力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在农村的不断延伸和拓展,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进一步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各乡镇、街道要在认真执行《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嵊市委办〔200634号)规定的基础上,适度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适应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逐步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要明确将农村发生的以下四种类型的案件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三)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案件;(四)家庭暴力案件。

当前要特别围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返乡农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法律援助和申请交通事故法律援助的,一律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其他案件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也可认定为经济困难。

三、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接待场所建设,在建立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大厅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服务设施,要切实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要逐步将“12348”法律援助专线升级为咨询平台,进一步发挥好群众求助最便捷的咨询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做好“12348”舆情分析工作,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

充分发挥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前哨阵地作用,着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渠道,为基层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努力做到让求助群众“零等待”。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的全过程,更多地采用诉前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最基层延伸,夯实行政村法律援助点工作,加快农村务工人员集中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开发区和较大企业法律援助联系点建设,明确联络员,及时掌握农村法律援助信息,引导农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四、加强机构建设,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认真执行嵊市委办〔200634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队伍建设,配齐配足专职人员。要安排或聘用具备律师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不断强化工作责任心,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水平。要认真研究法律援助中心与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建立互动机制,稳步推广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运作模式。

全面推进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在加强直属司法所建设活动中,要明确将农村法律咨询、初审法律援助条件、开展非诉调解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职责,调整充实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实现“门前有标识、接待有场所、墙上有公示、咨询有记录、办案有卷宗、工作有网络”,积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全面活跃乡镇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工作。

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要逐步实现市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网,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知晓度

要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纳入“五五普法”的内容,在宣传工作中注重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专题采访报道一些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农民群众知道法律援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靠法律援助,在广大农村营造相信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要总结推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宣传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先进典型,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联络点植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宣传的实效性。要将农民和农民工作为宣传重点,借助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通过组织开展大型广场咨询活动、文艺演出、志愿服务、巡回宣传、公益广告、印发挂历年画、聘请形象大使和在农民工聚居地设立联络点等形式,不断提高和扩大法律援助在困难人群中的知晓率和影响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从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责任,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社会化筹措机制,不断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资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建设的长远规划和阶段性措施,逐步建立农村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促进办案质量稳步提高。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奖惩机制,对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法律援助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民政、信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掌握农村困难群众情况,采取相应便民措施,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等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大力支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尽可能给予方便,提供良好服务,努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共同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司法 法律援助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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