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王院乡人民政府文件
王政(2009)38号
关于实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
通 知
各村、单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受到了群众的欢迎。为保证我乡的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扎实稳定推进和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嵊政〔2009〕83号)精神,经乡政府研究,现将2010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户籍在本乡的所有农业人口。 企业务工农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重复参保的,由其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二、筹资标准
(一)2010年度按人均21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对参合人员给予每人140元的补助,参合人员个人缴纳70元;
(二)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指2009年10月31日前已被相关部门确认,并在享受相应待遇的对象)个人自缴资金由市财政补助,其中低保对象中的特困残疾人个人自缴资金在市残疾人保障基金中补助;
(三)持《计生优惠证》的参加家庭,其独生女在年满18周岁以前(指1991年12月1日后出生)的个人自缴资金减半收取,减半部分的资金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中补助;
(四)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民(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在本市献血的),凭《无偿献血证》免缴其本人个人自缴资金。
三、报销标准
(一)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分别为:市内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指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下同),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市外医疗机构为800元。对低保、五保、特困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不予报销。起付标准以上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具体报销标准为:
(1)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医疗机构报销50%;市内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5%;
(2)10000元以上至30000部分: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医疗机构报销55%;市内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
(3)30000元以上部分: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医疗机构报销50%;市内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5%。
2、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标准为6万元,连续参加合作医疗2年以上(含2年)的农民,最高报销标准每增加1年提高1000元,即2009年起连续参保,最高报销标准为6.1万元,2008年起连续参保,最高报销标准为6.2万元,2007年起连续参保,最高报销标准为6.3万元,2006年起连续参保,最高报销标准为6.4万元,2005年起连续参保,最高报销标准为6.5万元;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报销标准提高到6.5万元。
3、参合人员在市外定点医院、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分别按以下标准报销:
(1)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分别按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的80%、70%比例折算报销基数;
(2)其他人员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或临时外出期间患急病提供急诊依据的,分别按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的70%、60%比例折算报销基数;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其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折算比例下降10%。
4、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等特殊病种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精神分裂症门诊治疗经嵊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确诊,市合医办审批同意,在指定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与住院医疗费用累加计算,其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与住院相同。
肺结核病人在市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接受规则治疗并完成疗程,给予每人300元定额补助;计划内重症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其他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每人300元定额补助; 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患儿给予每人2000元的定额补助。
(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参合人员在市内所有定点乡镇(街道)社区卫生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25%的比例予以报销;
2、在市级定点医院门诊,中药饮片按20%的比例予以报销;在乡镇(街道)社区卫生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中药饮片按35%比例予以报销;
3、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最高报销标准为260元,2009年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2010年门诊最高报销标准增加20元。
四、筹资比例
各行政村参加率应达到应参加人口数的90%以上,应参加人口数按2009年9月30日止农业人口数计算。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明的企业务工农民,可不计入应参加人口数。
五、时间安排
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工作必须在2009年11月27日前完成。
在缴费入库截止日前未缴费的人员,在次年1月1日起,可按个人缴费标准向所在行政村、乡镇缴费办理参合手续。办理参合手续后满2个月生效,止当年12月31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和谐惠民的具体表现,该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村、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广泛宣传是做好合作医疗工作的关键。各村要及时召开会议,把有关政策讲清讲透,党员干部要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宣传手册要不折不扣的送发到每家每户,并且要当面宣传,耐心解释,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
(三)加强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中心工作纳入对乡干部和各村的年度考核,对工作扎实的干部和村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酌情扣分。
王院乡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