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
文 件
嵊鹿政〔2009〕73号
鹿山街道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 施 意 见
各办、工作片,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68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嵊政〔2009〕83号)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经党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就鹿山街道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努力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全街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覆盖率在2009年的基础上有所提升,力争达到95%以上。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参加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
1.户籍在本街道的所有农业人口;
2.户籍在本街道的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但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
四、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0年度按年人均210元的标准筹集,以后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1.政府补助。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40元的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个人自缴资金由市财政补助,其中低保对象中的特困残疾人个人自缴资金在市残疾人保障基金中补助。持《计生优惠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其独生女在年满18周岁以前(含18周岁)的个人缴费部份由街道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2009年度参加过无偿献血对象本人经街道社管办核实、凭献血证复印件免交。
2.个人缴费。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为70元,以户为单位整户农业人口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每个行政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参合率原则上不得低于95%。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收支,采取“一次缴费,全年使用”的方法,市规定
五、报销标准(以《2010年度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为准)
(一)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分别为:市内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市外医疗机构为800元。对低保、五保、特困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不予报销。起付标准以上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具体报销标准为:
(1)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医疗机构报销50%;市内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5%;
(2)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医疗机构报销55%;市内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
(3)30000元以上部分: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医 疗机构报销50%;市内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5%。
2.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标准为6万元,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年以上(含2年)的农民,最高报销标准每增加1年提高1000元,即2009年起连续参保,最高报销标准为6.1万元,2008年起连续参保,最高报销标准为6.2万元,2007年起连续参保,最高报销标准为6.3万元,2006年起连续参保,最高报销标准为6.4万元,2005年起连续参保,最高报销标准为6.5万元;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报销标准提高到6.5万元。
3.参合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按以下标准报销:
(1)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分别按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的80%、70%比例折算报销基数。
(2)其他人员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或临时外出期间患急病提供急诊依据的,分别按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的70%、60%比例折算报销基数: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其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折算比例下降10%。
4.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等特殊病种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精神分裂症门诊治疗经嵊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确诊,经市合医办审批同意,在指定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与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其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与住院相同。
5.精神病人在嵊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科门诊发生的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25%比例报销;肺结核病人在嵊州市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接受规则治疗并完成疗程,给予每人300元定额补助;计划内重症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其他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每人300元定额补助;对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患儿给予每人2000元的定额补助。
(二)门诊医疗费用(指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参合人员在市内定点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25%的比例予以报销;
2.在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中药饮片按20%的比例予以报销;在市内定点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中药饮片按35%的比例予以报销;
3.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最高报销标准为260元,当年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下一年度门诊最高报销标准增加20元。
六、工作措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
1.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意见。
2.组织动员,落实任务。召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碰头会和全体机关干部、行政村、社区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专题动员,具体部署,落实任务。
3.开展宣传,营造氛围。下发政策宣传资料到户,张贴标语,运用广播、黑板报、宣传窗等阵地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
4.调查摸底,核实人数。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按政策核对好应缴、免缴人员底数,增减人数。
5.进行业务培训。由驻村指导员、社区联系干部、村业务负责人、村级公共卫生联系员参加。各村落实好业务人员,做好核对参加人员信息、信息输入、编码、发卡、发证、数据整理、报表汇总、结算等工作。村干部助理负责信息输入一同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
1.开展集中收费。联村干部与驻村指导员一起下村帮助各村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与措施,成立经费收缴队伍,分别上门或到指定地点,以户为单位收缴经费。
2.实行三项制度。
⑴通报制。按照各村的缴费进度给予及时通报。
⑵包干制。联系片领导、驻片领导、工作片总支书记包片,驻村指导员、联村干部包村,村党员干部包户,机关干部包家属、亲戚。
⑶结对制。街道党政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联系部门、热心公益事业人士与贫困户结对,富裕村与贫困村结对,行政村与自然村结对帮扶。
3.填写好表册。行政村业务工作人员填好《新增人员登记表》等相关表册,于
第三阶段:巩固完善阶段。
保证及时足额上缴资金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参加人员信息正确无误,发证发卡及时到位,全程做好管理、公示、报销相关服务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全体机关干部、驻村指导员、村干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有力度,做到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工作。
2.强化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向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宣传全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见、政策规定和具体做法,引导农民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齐抓共管。各办、工作片、行政村(社区)要齐抓共管,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严肃奖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款工作纳入街道对各工作片、行政村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各级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对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工作片、行政村予以表扬与奖励;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意见
报:市委办、市府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夏春燕副市长
嵊州市鹿山街道党政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