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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支出报销的若干规定(...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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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嵊教体 财〔2010〕13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支出报销的若干规定(修改)

 

各市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民办学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会计核算中心的办事效率,根据《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教育经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细则》,对集中核算单位的支出报销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办理支出报销的基本原则

1.单位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办理。

2.单位应按照预算计划合理安排支出,强化预算约束,会计核算中心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报销手续。

3.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支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办理。

二、办理支出报销时应提供的资料

1.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2.本单位或其他部门批准同意开支的有关文件。

3.核算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支出报销的基本要求

1.支出报销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到核算中心办理支出报销的人员应为本单位的财务报帐人员;供应商等业务往来单位到核算中心直接办理支出报销业务的,核算中心不予办理。

3.原始凭证真实、合法,项目必须填列齐全完整。

4.必须按综合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容办理各项支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必须经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办有关手续进行划款及入帐。

6.各类会议、出外(国)考察学习等必须有审批手续和支出预算。

7.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手续必须符合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核算中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必须有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本规定从201011日起试行,由教体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一月一

 

 

 

 

 

 

 

 

 

 

 

 

 

 

 

 

 

 

 

 

 

 

 

 

 

 

 

 

 

 

 

 

 

 

主题词:集中核算单位   支出报销  若干规定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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