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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土地、房产产权转移税务管理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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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嵊地税政(2010)25号


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土地、房产产权转移税务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所)

为理顺企事业单位土地、房产产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管理工作,防止由于管理脱节而导致税款流失现象的发生,现对企事业单位土地、房产产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管理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除自然人以外的纳税人转移土地、房产产权的税务管理。

二、产权转移环节税务管理

(一)以销售(含拍卖)、赠与等(需征营业税的)方式转移产权的

对纳税人以销售(含拍卖)、赠与等方式转移产权的,由直属分局按规定计算征收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土地、房产座落地在长乐镇的,由长乐税务分局按规定征收。

直属分局、长乐分局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后,应将土地、房产交易信息填写《嵊州市土地、房产交易情况联系表》(附表2)传递给买卖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买卖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交易金额、会计账簿中该交易资产的记录情况进行核实,卖出方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做好该项资产处置前所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清理工作及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征收工作,尤其要做好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征收工作。上述核实工作要求在收到《嵊州市土地、房产交易情况联系表》后的三天内办结并反馈给直属分局或长乐分局,直属分局或长乐分局在收到买卖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后,应进行各方信息比对,比对相符的,可按规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发票;比对不符的,如买卖双方不属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局税政科,由市局组织人员进行核实,买卖双方属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由直属分局或长乐分局按规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发票。

买卖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如均为直属分局或长乐分局的,由直属分局或长乐分局对买卖双方分别派员按前款要求进行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二)以投资、兼并等(免征营业税的)方式转移产权的

以投资、兼并等(免征营业税的)方式转移产权的,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前,转让方应将有关资料(具体资料见附件1)上报其主管税务机关,由转让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转出资产的账户处理情况进行核实,主要审核转出资产的账面原值记录是否真实、完整、TF2006中上报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否已足额缴纳。经审核,如发现纳税人上报的会计报表中或会计账簿中未真实反映资产价值的,应督促其改正,对未足额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限期补缴,待纳税人按规定改正后,签具减免税审核意见,报市局税政科,经市局批准后,由直属分局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等税款(土地、房产座落地在长乐镇的,由长乐税务分局按规定征收税款),不开具发票。

三、产权转移后的后续管理

(一)直属分局、长乐分局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以销售(含拍卖)、赠与等(需征营业税的)方式转移产权的,直属分局、长乐分局征收税款后,应将完税信息分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按月填写《企事业单位土地、房产交易汇总表》(见附件3),在次月10前通过FTP上报市局税政科,市局税政科根据交易方情况将此表传递给交易双方主管税务机关。

2.对以投资、兼并等(免征营业税的)方式转移产权所有人的,应建立台账,登记转出资产的原始购置成本、评估价值及缴纳税款情况。

(二)转让(投出)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转让资产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投资增值部分的所得税征收管理。

2.TF2006中对土地、房产的税源登记信息进行修改。

3.对以投资方式转出的,需对投资收益进行监控,尤其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是否发生变化进行重点关注。

(三)受让(投入)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核实资产入账价值是否正确。

2.及时做好TF2006中土地、房产的税源登记工作。

四、市局将对产权转移环节税收征收情况和产权转移后的后续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

本通知自二○一○年四月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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