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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4〕4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步伐,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增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根据“分税制”和省对我县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财力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活力与压力相结合的原则。
(三)投入与产出相结合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对开发区实行 “划定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增收奖励、自求平衡” 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划定范围
按属地管理原则,新都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生态园区所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作为开发区财政体制收入。
具体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改增按上级体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等收入。
以下收入不纳入开发区财政体制范围:
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的税收。
2.土地转让、房屋买卖交易产生的税收。
3.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缴纳的税收。
4.对享受国家、省及县财政政策奖励部分。
5.国、地税稽查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查补的税收收入(含税收滞纳金及罚款);
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税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年终体制结算时一次性划转,即由开发区出资建设以及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和经营户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税收经年终结算认定后予以划转。
开发区因回购服务范围内土地、房屋转让产生的税收经年终结算认定后予以划转。
(二)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以开发区2011年至2013年财政体制收入实绩(剔除政策性关停因素)的平均数为2014年收入基数。对原体制开发区范围内划为县本级和其它乡镇(街道)的企业,收入基数全部划入开发区。
2.在财政体制执行期内收入基数实行环比递增,环比增长率以当年县人大通过的县公共财政收入目标增长率确定。
收入基数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省税收政策调整对开发区体制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则对基数作相应调整。
(三)超收分成
1.超收分成:从2014年起,开发区财政体制收入超基数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与开发区实行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与开发区亩均税收增长率挂钩:
(1)亩均税收年增长率2014达到10%以上(含10%,下同)、2015年达到12%以上、2016年及以后达到15%以上,体制收入超基数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得20%,开发区得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