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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4〕4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经济强镇和中心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辉埠镇、球川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经济强镇和中心镇(以下统称为“强镇”)发展,更好地发挥强镇集聚和辐射作用,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强镇发展的有关要求,按照“分税制”和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强镇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财力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界定县与强镇财权、事权,科学划分支出责任,促进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进一步鼓励经济强镇加快发展,调动强镇当家理财、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增收节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提高绩效和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优化资金配置,规范县与强镇资金结算,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内容
对强镇实行 “划定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两保两挂” 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经济强镇是辉埠镇,中心镇是球川镇。
(二)收支范围划分及收支基数确定
1.收入范围
纳入财政体制的收入范围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改增按上级体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等收入。
以下收入不纳入财政体制范围:
(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的税收。
(2)土地转让、房屋买卖交易所产生的税收。
(3)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缴纳的税收。
(4)对享受国家、省及县财政政策奖励部分。
(5)国地税稽查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查补的税收收入(含税收滞纳金及罚款)。
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税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年终体制结算时一次性划转,即由强镇政府出资建设或者强镇收入范围内企业和经营户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税收经年终结算认定后予以划转。
强镇和中心镇因回购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转让产生的税收经年终结算认定后予以划转。
2.收入基数及递增比例
2014年财政体制收入基数按2011年至2013年三年收入实绩(剔除政策性关停因素)的平均数核定。
在财政体制执行期内收入基数实行环比递增,环比增长率以当年县人大通过的县公共财政收入目标增长率确定。
收入基数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省税收政策调整对强镇体制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则对基数作相应调整。
3.支出范围及基数确定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强镇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基本支出列入强镇财政支出范围,由县财政转移支付予以保障。强镇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的支出主要依靠强镇超收分成等自有财力解决。
支出基数按下列标准核定:
(1)人员经费。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和相关项目按2014年县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计算核定;精减退职和遗属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数核定。
(2)公用经费。按在编在职人员每年每人0.8万元核定。
(3)车辆经费。按编制内车辆实有数每年每辆4万元核定。
(4)其他支出项目经费。
老集镇居委会专项工作经费参照社区标准按照每百户4500元标准核定。
炊事员经费和驾驶员经费每人每年各补助3万元。
支出基数确定后,在体制执行期内,一般不作调整,抚恤支出或遇重大增资政策变化调整等,由县财政纳入体制补助。
临时性、一次性的补助支出,凭县政府意见追加支出预算,不纳入强镇支出基数。
(三)超收分成
1.超收分成办法
(1)从2014年起,辉埠镇财政体制收入超基数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与辉埠镇实行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与亩均税收增长率挂钩:
亩均税收年增长率2014达到10%以上(含10%,下同)、2015年达到12%以上、2016年及以后达到15%以上,体制收入超基数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得10%,辉埠镇得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