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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7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农房确权登记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农房确权登记政策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常山县农房确权登记政策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明确政策、简化材料、简便程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房确权登记工作中历史遗留违建农房处置、补批等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需补办审批手续的农民建房,在不占用村庄主干道、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前提下,经公示无异议且取得乡镇(街道)、村同意,依据常山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不属于应当拆除的,在2018年5月30日前已经分类处置到位的,按建房时规定的建房标准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在2018年5月30日后处置到位的,按现行规定的建房标准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二、在沿线控制范围内涉及沿水系、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两侧区域的,不符合法律法规退让要求的农民建房,不予补办(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三、农民建房三层及以下违法建筑处置以占地面积处置,超过三层以上部分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处置,标准套用建筑占地的处置标准。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层高达到2.2米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中使用空间的三分之二以上时,该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
四、层数为四层的农民建房,经乡镇(街道)、村认定房屋质量安全的,可对合法审批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五、农民建房每户用地审批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率在5%(含5%)以内的,可不予处置,但超出面积不予确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六、本次确权登记的农民建房审批及用地验收、规划核实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
七、本意见仅适用于2017年10月11日前已经竣工的农房确权登记。
附件:1.常山县农民建房审批及规划核实表(补办)
2.常山县农房确权(补办)登记公示
附件1
常山县农民建房审批及规划核实表(补办)
乡镇(街道)第 号
户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房屋座落: 乡镇(街道) 村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 建房 户 人口 | 姓名 | 性别 | 居民身份证 | 与户主 关系 | 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独生子女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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