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订背景
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自2013年启动运行以来,在引导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的支持下,按照“创新、探索、务实、高效”的服务理念,积极引领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截止2018年底已累计投资我市初创企业225家,其中引导基金自投资金2.15亿元,引导民间投资26.4亿元,财政资金引导放大12.3倍,达到了引导基金设立初期确定的目标和效果,也得到了省市领导的肯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培育强劲新动能,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甬科高〔2012〕12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经征求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后,又于2019年3月20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制订出台的政策措施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共分六章三十一条,其中:
(一)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引导基金规模。由市、区县(市)两级基金构成,总规模为10亿元;其中市本级5亿元,根据投资进度分年度到位;资金来源主要为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市财政科技资金,以及各区县(市)财政与社会资金。
二是明确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和阶段参股两类方式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其中用于阶段参股的资金额度不得高于引导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30%。
三是明确跟进投资基本条件。①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49%。②引导基金每次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600万元。③引导基金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额的50%,且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20%;投资估值不高于本轮拟跟投的天使投资机构(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常见问题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angjianwenti/2019/0530/23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