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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200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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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6〕15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200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200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苍南县200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我县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根据《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建字〔2006〕90号)和《关于开展200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浙企财发〔2006〕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企业对象范围

  2006年,全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原则上为本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本县境内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报县经贸、财政、人行等部门审核确定。

  小企业对象范围为:本县境内依法设立的,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用于个人经营的生产型、科技型项目贷款也可纳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二、小企业(个体经营性)贷款风险补偿标准

  风险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县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性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个体经营性贷款比上年净增额的0.5%予以补偿。县级财政资金与省级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配套比例为3:7。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考核条件

  1、县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苍南县规模以下小企业的实际状况,确定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部门并落实专人负责开展该项业务,建立相应信贷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

  2、降低贷款门槛。一是对小企业贷款要区别于规模以上企业的资信等级和授信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小企业信用等级体系。二是将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性贷款抵押率提高至85%以上,信用与担保贷款比例在上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三是放宽抵押房产的评估价格限制,应由目前的评估价20万元以上放宽至5万元以上。

  3、积极创新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性贷款品种和服务。各行社要大力推广原有的小企业贷款品种,如成长之路贷款、股权和票据抵押贷款、速贷通等贷款种类;同时要针对我县个私经济发达、小企业数量众多的特点,大力创新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种。如针对小企业特点,对现金流较多的基本结算帐户企业,实行抵押与信用相结合的贷款方式;对抵押难的企业,可采取多家小企业自愿组合联保贷款等方式;发挥我县现有担保公司的作用,积极拓展小企业担保贷款等。

  4、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各行社要贴近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时间急、期限短、金额小的特点,改进和创新小企业信贷审批流程,不断更新信贷管理方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四、积极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实施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为小企业贷款开展担保业务。小企业贷款担保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县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应优先予以支持。并积极申报争取上级专项扶持资金,鼓励担保机构为微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五、建立县域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

  为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县经贸(中小企业)局要按照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继续开展微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浙乡企财函〔2006〕37号)要求,加大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的建设力度,健全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三年万家”微小企业培育两项工作的联动机制,积极向实施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小企业培育信息库中业绩优、成长性好的小企业,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微小企业贷款业务。

  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考核年度的次年1月20日前填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表(一式四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工作由县经贸(中小企业)、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共同实施。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意见,联合对本县实施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06年度小企业贷款净增额进行核实,并于2007年1月30日前将核实结果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七、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方式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的发放数额,由省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拨付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财政配套的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九、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

  县经贸、财政、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调查研究工作,跟踪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要加强对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本实施意见由县经贸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金融  贷款  补偿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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