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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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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实行“一年一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2016社保年度(201671日起至2017630日止)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2600元,缴费比例22%,每人每月最低缴费572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4%,缴纳364元,个人缴费比例8%,缴纳208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基数3032元,缴费比例18%,每人每月最低缴费545.76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242.56元,雇主缴纳10%303.2元)。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述最低月缴费基数的要如实申报,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12930元,个体工商户最高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11367元。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文件执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职业年金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4%

  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继续执行老办法,即缴费基数为每月5000元,缴费比例为2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50元,待省、市有关政策明确后再按新规定衔接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照企业职工的缴费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规定,自2014101日起实施。

  三、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2600元,单位缴费比例9%,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34元。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6%,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56元,门诊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3%,缴费标准每人每月78元。在职职工门诊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2%,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2元。

  2、享受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单位月缴费基数2600元,单位缴费比例14%,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64元。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6%,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6元,公务人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比例8%,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8元。在职公务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2%,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2元。

  3、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031元,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1%,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43.41元。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41.86元,门诊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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