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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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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要求,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县政府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县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和行业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苍南建设,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温州市政府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底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通过普查并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总结、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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