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3〕19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地类认定、征地补偿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地类认定
全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内和“三改一拆”项目的土地,用地行为发生在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参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或相应时点的遥感影像图,确定用地报批地类,即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或相应时点的遥感影像图证明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地类按存量建设用地报批。上述类型土地可与其他土地一并组件报批。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上述类型土地在用地报批时,有资料、图件证明1996年第一次土地调查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期间未办理非农建设手续的,且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书面确认不给予房屋(包括房前屋后道坦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的,可参照1996年第一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地类予以补偿和安置。
三、土地勘测定界图制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