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4月25日
苍南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年化的需要,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苍南县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兼顾各方,政府指导、自主实施,积累经验、有利推广”的原则,并力求与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在本办法实施前,具有合法报批程序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公寓式无电梯住宅。
第四条 住建、国土、市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切实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乡镇、社区组织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原房屋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组织实施,或者自主选择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要求以及有关建设规划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要求。
(二)经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以楼梯单元为单位,下同)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并已共同签署书面改造协议;涉及占用小区土地或专有部位的,应当经专有部位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属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出具书面意见。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和计划。
第六条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业主为项目的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1至3名业主代表负责具体承办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为办理。
第七条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申请人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二)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并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后签订加装电梯改造协议。
改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授权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2.加装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3.电梯维护保养方案以及运行费用的预算;4.相关费用的分担方案;5.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的情况以及解决方案等。
第八条符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申请人向县住建部门属地基层站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经申请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改造协议,并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单位产权的房屋,应提交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