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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补充规定

2021-06-03 诸暨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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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次20%及以上付款发票;以其他形式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契证》。
    二、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房租支出的70%,月租金额度不超过1000元。申请时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三、购买、建造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房协议、交款发票或收据和银行交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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