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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职工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3 诸暨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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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我市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经济负担,根据《绍兴市职工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办职工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职工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条件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及配偶仅有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
4、申请转贷借款人办理自住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期间,无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逾期记录;
5、原按揭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已办理“三证”,并同意以该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1、转贷额度不得超出申请人申请时的银行贷款余额;
2、不超过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3、所购住房为共有产权,且共有产权人不是借款人配偶的,以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计算可贷额;
4、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和房屋的使用年限。
(三)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四)办理程序
1、借款人向分中心提出转贷申请;
2、借款人转贷申请经分中心同意后,转贷借款人筹资提前还清个人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原银行贷款的住房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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