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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2〕57号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镇海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镇海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0号)要求,结合我区政府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等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数据开放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区政府门户网站”)是镇海区唯一的政府网站,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不单独开设政府网站,统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各单位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申请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专题。石化区管委会采用专题方式纳入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在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省集约化平台)上建设运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第七条  区大数据中心是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承办单位,在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下执行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维、安全管理、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指导监督工作。石化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独立管理、参照执行。

第九条  区信访局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咨询、投诉、举报、建议等各类网络来信办理的指导监督、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条  区委网信办、区委编办、区公安分局协同做好区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标识管理、域名管理、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解读回应

第十一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数据发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报和地区概况、数据开放等栏目。各单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做好政策解读。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主动发布回应信息。具体遵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第四部分“网站功能”中“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按照省、市、区政府年度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依托“数据浙江”开设“统计数据”栏目,通过可视化方式展现和解读镇海区统计数据,区统计局负责按月或者按季度更新。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先审后发,重点稿件反复核校,严格杜绝泄露国家秘密、出现严重表述错误等问题,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原则上动态类、要闻类栏目每2周至少更新一次,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栏目每6个月至少更新1次,其他栏目按栏目内容定期更新,每年至少更新1次。石化区管委会专题各栏目发布要求参照执行。

第四章  互动交流

第十五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依托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以下简称民呼我为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投诉、建议、举报、来信(来访、网络、来电)统计、信件公开等功能,畅通政民互动渠道,解决群众诉求。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要按时做好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原则上,咨询、纠错类信件简单问题从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结;复杂问题从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结。非本部门相关信件,一般应在信件误交至本部门3小时内(工作时间)转办到相关办理部门。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类信件,按照《浙江省信访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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