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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工会组织建设,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精神,按照宁波市总工会在全市实行工会经费由税务代收的工作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工会筹备金委托由镇海区国家税务局统一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及标准

  (一)《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实物工资。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织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三)根据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各企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二计提工会经费,其中上缴上级工会百分之四十,另百分之六十留存各单位基层工会,作为基层工会的工作经费。各基层工会必须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工字〔2001〕227号)规定,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独核算。

  二、代收项目

  一是全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工会经费;二是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工会筹备金。

  三、工会经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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