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业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办发〔2019〕24号)和《关于修订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已对《镇海区建筑业经济发展促进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镇建交〔2020〕108号)进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镇海区建筑业经济发展促进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业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办发〔2019〕24号)和《关于修订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全区建筑业产业发展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建设交通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建设交通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镇海区依法注册登记并按实纳税的建筑业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三)建筑业企业在做优做强、资质升级、“引进来、走出去”、工程质量提升等方面符合《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未被记入《信用中国(浙江宁波)》的失信名单;
(五)遵纪守法,无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第三章 奖补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具体奖补方式及标准
(一)财政贡献奖励。对建筑业营业收入在全区建筑行业前5强的施工企业,且企业综合贡献增长7%以上的,按增长部分的60%给予奖励;6-10强的施工企业,且企业综合贡献增长10%以上的,按增长部分的60%给予奖励;11-20强的施工企业,且企业综合贡献增长15%以上的,按增长部分的6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年度综合贡献增长10%以上的,按增长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二)“兼并、收购、重组”奖励。对建筑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时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区外投资者(机构)收购重组区内总承包贰级及以上的企业,且注册地仍在镇海区的,自收购次年起三年内,当年度综合贡献增长达30%以上的,给予该企业综合贡献增长部分的全额奖励。
(三)强化优质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奖励。对于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项目签订合同价款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8万元;项目签订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含)~1亿元,奖励15万元;项目签订合同价款在1亿元(含)~2亿元,奖励30万元;项目签订合同价款在2亿元(含)~3亿元,奖励60万元;项目签订合同价款在3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该奖励给予对象为社会投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可奖励项目应满足已正常开工,且自合同签订日起一年内已按合同约定发生过工程款支付的。
(四)企业资质提升奖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壹级晋升为特级或从区外引进总承包特级的,奖励80万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贰级晋升为壹级或从区外引进总承包壹级的,奖励3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贰级晋升为壹级或从区外引进专业承包壹级的,奖励10万元;勘察、监理、设计咨询企业由乙级晋升为甲级或从区外引进甲级的,奖励15万元。该奖励给予对象为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可奖励的企业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状态正常,并满足正常经营要求。
(五)产业工人基地培育奖励。鼓励企业建立产业工人基地,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给予一定奖励。对企业自有技术工人(中级工及以上)50人(含)~100人的,奖励10万元;100人(含)~200人的,奖励20万元;200人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其中技术工人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且在该企业任职满一年及以上。
(六)“引进来”奖励。对于区外引进具有贰级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自注册次年起三年内,企业当年度综合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对区外引进的勘察、监理、设计、咨询等建筑服务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当年度综合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对从区外引进的劳务专业分包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当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七)“走出去”奖励。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区外营业收入(区外项目直接结算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达到5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达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达到2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同时对完成区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当年区外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每增长2亿元另奖励2万元。首次申报该款政策的不享受增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