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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镇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工作规则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局党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党的工作条例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镇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四条 局党组必须服从区委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局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1万元以上)、财务报告分析、全局大型会议、出宁波大市考察学习、重要活动、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人事变动、职级晋升、奖惩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支持机关党组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支部工作的领导职责。党组每年听取机关党组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组委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政治纪律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执行党章的规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要确保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在退役军人事务中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四条 建立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支部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委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组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七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委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由党组委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次党组会议报告。

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委员组成。列席人员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机关党组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非党组委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委员到会。党组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委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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