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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城区高端商务基地楼宇经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11-1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白峰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仑政〔2015〕38号)精神,宁波开发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北仑区财政局、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审议通过了《北仑区(开发区)城区高端商务基地楼宇经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1月16日


 

  北仑区(开发区)城区高端商务基地楼宇经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推动北仑楼宇经济发展,加快提升中心城区的建设水平和档次,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的城市功能,鼓励服务业企业向城区高端商务基地集聚,根据《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仑政〔2015〕38号)文件和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的商务楼宇限于泰山路以南、宝山路以北、中河路以东、九峰北路以西的单幢办公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

  

  二、扶持政策

  

  (一)促进服务业补助

  

  实际入驻本政策适用的商务楼宇办公的,给予其相应的补助。

  

  1.新注册的商贸企业入驻楼宇办公,实际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入驻年度起三年内,按销售收入2%以内比例给予补助,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其对地方财政贡献。

  

  2.我区原有企业(集团)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总部入驻楼宇办公,实际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并将其分布区外企业生产的产品经销售总部销售,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自入驻年度起三年内,按超过原有企业(集团)前三年平均销售收入部分的2%以内比例给予补助,最高额不得超过原有企业(集团)当年新增的对地方财政贡献。

  

  3.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入驻楼宇办公,实际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且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所涉资产实际增值额6%给予补助,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其对区财政贡献。

  

  4.新注册的高端服务业企业及其他中介服务业企业入驻楼宇办公,实际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营业收入5%给予补助,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其对区财政贡献。

  

  (二)租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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