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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2-2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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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现代服务业办,市网商协会:


  现将《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商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慈溪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4-2020)》(慈政办发〔2014〕177号),积极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规范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行为,促进电子商务集聚,推动慈溪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工作遵循“推荐申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慈溪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慈政办发〔2014〕125号),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工作由慈溪市商务局牵头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集聚区按照规模和功能可以分为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慈溪市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并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等商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和以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站建设、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支撑企业等。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集聚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电子商务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要求

  

  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须拥有明确的运营管理主体,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边界,运营管理主体在慈溪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集聚区得到所在区域政府充分重视和支持。

  

  (二)电子商务集聚区规划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的规划建设原则符合《慈溪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4-2020)》中明确的空间布局总体要求。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可以是新规划建设的园区、专业楼宇,也可以是经电子商务配套改造的新建商业写字楼,或是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闲置楼宇、老旧产业园区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整合改建的电商载体。

  

  (三)电子商务集聚区管理及服务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应设立为入驻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设公共服务窗口并开展各项针对企业的咨询、人才、金融、统计等公共服务;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须具备完善的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完善的硬件、软件、网络和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具备公共会议室、培训教室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四)电子商务集聚区实际经营面积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实际经营面积须达4000平方米以上且已正式投入使用。实际经营面积认定以经营场所房产证为参考。跨境类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该指标减半考量。

  

  2、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的总体办公用房面积须占集聚区总面积的70%以上,其余面积用房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配套。

  

  3、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内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中标注面积为准,运营管理主体要做好入驻企业租赁合同的签订、汇总工作。

  

  (五)电子商务集聚区入驻企业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总数不少于10家,入驻企业须配备专用的电商团队。跨境类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该指标减半考量。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所入驻的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须占所有入驻企业数量的60%以上。

  

  (六)电子商务集聚区网上销售总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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