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宁波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中小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中小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其中对企业参加的新兴市场展览会予以优先支持;
(二)支持外贸中小企业获取各类出口产品国际认证;
(三)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不包括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的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章 申请企业及项目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中小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小于6500万美元;
(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支持范围,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单个项目实际支出金额应大于1万元。单个项目是指企业参加的单个境外展览会、开展的单次产品认证、投保的全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第四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中小资金采取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方式,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投入所属期限在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已享受过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下表:
编号 | 支持项目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人民币万元) | 政策内容 | |
一 | 境外展览会 |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 50 | 1 | 1.境外展览会项目仅支持展位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备注:不同展会分开报) 2.单个展览会支持不超过4个标准(9㎡)展位,非标准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 3.传统市场最高支持比例50%,且每个展位最高限额1万元;新兴市场最高支持比例70%,且每个展位最高限额1.5万元。 |
70 | 1.5 | ||||
二 | 产品认证 | 认证费用 | 50 | 1.5 | 1.产品认证为出口产品国际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2.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予以支持。 3.企业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次年申请。(备注:2016年取得的证书) 4.不同的认证项目应分别申请,只对首次认证给予支持,不包括后续年度审核、换证等费用。 5.产品认证费用最高支持比例50%,且单个认证最高限额1.5万元。 |
三 | 出口信用保险 |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 | 20 | 200 | 1.企业年度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最高支持比例20%,且单个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 2.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
备注: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传统市场是指:美国、英国、日本、部分欧盟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以及香港地区;新兴市场是指除传统市场以外的国家及地区。
第五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印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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