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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创新布局,集聚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与水平,根据《宁波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甬高科〔2014〕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材料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新管局”)是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统筹管理部门,财政局是专项基金的监管部门。新管局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财政局负责将专项基金列入新管局预算,并检查、监督、评估其使用;区其他相关部门按《宁波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细则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新材料领域研发机构引进、创业孵化、人才集聚、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引进、科技金融等项目的引进,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新管局按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项目方相应的补助;专项基金用于市级(含)以上项目配套补助等经费支持,由新管局参照宁波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现行政策的新材料领域创新创业主体,由新管局根据现行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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