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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确保基金发挥实效,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的决定》(甬党发〔2013〕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设立(5年累计投入10亿元,其中市财政5年内每年出资1亿元、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每年相应配套1亿元),主要用于支持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内新材料领域研发机构引进、创业孵化、人才集聚、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引进、科技金融等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新管局是专项基金的统筹管理部门,财政局是专项基金的监管部门。新管局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编报专项基金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制定专项基金的使用计划,负责办理专项基金的审核、报批,负责与市直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报备工作;财政局负责将专项基金列入新管局预算,并检查、监督、评估其使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基金下列研发机构引进、创业孵化、人才集聚、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引进、科技金融六个分项,分别由新管局、创新创业中心、人社局、科技局、招商局、经发局六个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本办法所明确基金支持范围出台实施细则具体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高端,侧重引进。立足在全球范围内吸引新材料领域高端创新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整合创新资源,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端人才和创新项目,搭建创新平台,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二)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重点围绕新材料产业细分领域和创新链关键环节,集中资金,综合扶持,促进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三)注重效益,引导示范。通过专项基金的扶持,促进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快速集聚和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形成明显示范带动效应,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最大效益。
第二章 专项基金支持对象
第六条 鼓励有落户新材料科技城意向的新材料领域高端人才、机构和项目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在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内注册登记,符合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导向,主要生产运营场所在核心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核算相对独立的新材料领域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研发机构引进
(一)鼓励新材料领域创新型龙头企业在科技城核心区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协议入驻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的企业研发机构, 5年内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500-5000平方米研发办公用房,并给予全额或部分房租补助,年房租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50万元。需要购买科技城核心区内研发办公用房的,优先以优惠价格提供。对5年内建设(或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研发试验设备投入总额计划在1000万元(含)以内(其中研发试验设备投入额需不低于总额的30%)的企业研发机构,正式入驻后5年内按每年最高可给予实际投入额的50%计算补助额;对5年内建设(或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研发试验设备投入总额计划达到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其中研发试验设备投入额需不低于总额的30%)的企业研发机构,正式入驻后5年内按每年最高可给予实际投入额的40%计算补助额。
(二)鼓励国家级科研院所、“211工程”大学、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央企及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设立新材料研究机构。对协议入驻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的研究院所,5年内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500-8000平方米研发办公用房,并给予全额或部分房租补助,年房租补助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需要购买科技城核心区内研发办公用房的,优先以优惠价格提供。对5年内建设(或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研发试验设备投入总额计划在1亿元(含)以内(其中研发试验设备投入额需不低于总额的30%)的新材料产业研究机构,正式入驻后5年内每年最高可给予实际投入额的40%计算补助额。
(三)积极争取市政府对新材料研发机构引进的支持,对市政府主导引进并入驻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共建研究院所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7号)相关政策,按市本级财政补助额度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自建或联合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协议入驻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5年内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300-3000平方米平台运营用房,并给予全额或部分房租补助,年房租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需要购买科技城核心区内平台运营用房的,优先以优惠价格提供。对5年内建设(或购置)平台运营用房和平台设备投入总额计划在1亿元(含)以内(其中平台设备投入额需不低于总额的30%)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正式入驻后5年内按每年最高可给予实际投入额的50%补助额。
(五)对5年内建设(或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研发试验设备投入总额计划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研发试验设备投入额需不低于总额的30%),或支撑和引领全市新材料产业发展的研发机构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国内外高端人才团队发起设立的研发机构等,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六)鼓励各类机构或个人积极推荐引进研发机构到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落户,对研发机构成功引入并入驻办公的,给予推荐机构或个人引荐奖励,奖励金额按照最高不超过研发机构实际投入金额的5‰计算,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奖励。
(七)鼓励新材料科技城内创新资源开放合作共享,给予相应的专项基金资助。建立健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合理运行机制,加大有政府资金投入购置的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测试平台等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力度。
第八条 创业孵化
(一)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在新材料科技城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和加速器。在新材料科技城规划建设运营科技孵化器和加速器,限定租售对象和租售价格,明确租售面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可按工业用地性质及价格标准供应土地,允许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并分割转让。
(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厂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和加速器。新建的孵化器和加速器,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与一次性补助(包括公共服务场地),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的孵化器和加速器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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