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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7年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2016-11-1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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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及早编制下达全省重点建设项目2017年度的建设任务,提前部署2017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充分发挥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的关键作用,现就2017年新增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及各项目2017年度投资和形象进度计划的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7年新增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


  (一)项目申报原则


  1.项目应符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项目必须具备重大性,投资规模较大;具备引领性,对全省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具备先进性,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技术领先;具备效益性,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好。


  3.项目符合《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认定标准(暂行)》(浙发改基综〔2012〕325号),达到必要的前期工作深度,能够尽快推进实施。


  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必须已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已获得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已获得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且已获得选址(规划)、环保、土地、能评等行政许可,并能在2017年内开工建设,入选省重大项目前期攻坚计划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可适当放宽。申报省重点建设预安排项目的,必须已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投资主管部门已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或已获得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能在2017年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二)项目范围


  1.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省级产业集聚区等核心区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平台建设项目;


  2.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重大项目,特别是产业集聚区、海洋经济示范区、商贸综合改革试点内的产业项目;


  3.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政法、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项目;


  4.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重大项目;

  5.农业“两区”建设、小城市培育、城乡统筹领域的重大项目。


  6.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的其他民生项目。


  (三)申报工作要求


  1.各地发改部门、省级有关单位要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将正式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地发改部门报送的项目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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