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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余政发〔2021〕8号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苗补偿费:农用地常规作物可按1500元/亩包干补偿,也可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的当季作物,根据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结合市场行情给予补偿。超过正常的种植密度部分,不作补偿依据。

二、花木类补偿:根据花木种植年限、是否经营、数量多少、迁移条件等情形,实施分类补偿。

(一)迁移补偿。按实评估花木类市场价,补偿费根据评估价乘迁移补偿率计算(迁移补偿费包括花木损耗费、花木栽移费)。花木迁移补偿率:春季(3、4、5月)15%,秋季(9、10、11月)20%,夏季(6、7、8月)30%,冬季(12、1、2月)15%。花木迁移补偿费最高价30000元/亩,超过高限的按最高价计算,未达高限的按实计算。盆景及盆景园等按实际情况支付迁移费,不另行补偿,迁移费不得超过30000元/亩。

已对花木所有者支付迁移补偿费的,所有者应在一个月内自行迁移,逾期视作自行放弃,不得影响征地和建设。

(二)收购补偿。由于移栽土地无法落实等原因不能迁移的或评估补偿费总价小于30000元/亩的,也可实施收购补偿,最高价30000元/亩,超过高限的按最高价计算,未达高限的按实计算。

(三)2004年10 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出台前占用基本农田种植花木的,花木种植面积以当时卫星映像图为准,按实评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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