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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规划控制地段既有工业仓储用地改扩建实施规定的通知 余政办发〔2021〕29号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规划控制地段既有工业仓储用地改扩建实施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余姚市规划控制地段既有工业仓储用地改扩建实施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规划控制地段既有工业、仓储用地改扩建问题,做到规划控制和合理利用存量土地有机结合,规范规划管理行为,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规划控制地段既有工业、仓储用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性质是工业或仓储用地,而该地块现行的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商业、道路、绿化等其他用地性质或未被现行规划所覆盖的地块(以下简称规划控制地段)。

第三条(适用范围)  规划控制地段地块在符合产业导向、不涉及周边重大利益关系、不改变工业仓储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改扩建申请。

第四条(禁止情形)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扩建: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属于城市核心控制区以内的,范围东至城东路、南至梁周线、西至梁周线、北至北环路;

(二)列入征收拆迁计划内的;

(三)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安全等的;

(四)对规划已确定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轨道交通、管廊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工业、仓储用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允许其改建、重建,但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属于第(二)项的还需征求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住建局意见后确定是否确需改建、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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