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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人才安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余政办发〔2019〕26号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人才安居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人才安居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根据《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余党发〔2017〕58号)和《宁波市人才安居办法》(甬建发〔2018〕18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解决居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为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条件的人才。其中购买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应为在本市未享受过房改政策、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25平方米的人才。

第四条 人才安居工作遵循全市统筹、售租结合、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  安居方式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第六条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我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保证贷款发放,可贷额度可上浮50%;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货币补贴

笫七条 对我市企业和科研机构新全职引进的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及985、211工程高校第一批录取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引进奖励,主要用于改善住房条件。

第八条 毕业10年内的基础人才在姚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最高2%、最高8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九条 非姚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技师学院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来姚到企业和科研机构就业创业的,给予本科和技师每月300元、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每月600元的租房补贴,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已享受安家补助、购房补贴或人才公寓免租等政策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四章  实物配置

第十条 人才安居专用房可根据属地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按需筹集,具体分为出租型和出售型。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实物配置。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的筹集渠道:

(一)财政性资金出资建设、筹集的动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既有房源中纳入安置房源平台的房源;

(二)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含土地出让竞价溢价配建);

(三)在人才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功能区等区域集中建设。

第十一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可按不超过5%比例按需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土地出让过程中,竞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一定溢价率,可转入竞配人才安居专用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人才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区域布局情况,提出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配建数量和区域分布等配建需求。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将按要求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含对应比例的停车库或停车位)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或成立的专门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人才类别设置享受优惠价的控制标准面积,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基础人才: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二)高级及拔尖人才:建筑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

(三)领军及以上人才:建筑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十三条 人才安居房的销售价格原则上按评估价下浮一定比例给予优惠,其中,基础人才下浮10%,高级及拔尖人才下浮12%,领军及以上人才下浮14%,超过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评估价销售,不足控制标准面积部分,不再另行补贴。

第十四条 享受购房补贴和优惠价格的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筹集出租型房源,实现房源分布区域、套型结构、规格档次的多样性,增加出租型房源对人才的吸引力,多渠道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

第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出资筹集(含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管理单位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享受人才安居资格。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指导和审核审批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资格认定、货币补贴申请核准发放,并会同房源单位(或管理单位)做好人才安居房的租售和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安居房的建设管理,并会同做好人才安居房的租售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各房源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安居专用房的持有、日常运行管理和实物配置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能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人才安居房的认购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源单位(或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参照限价房认购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政策申报对象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帮助申请,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人社部门,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腾退出租型人才安居专用房。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相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笫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实施。余政办发〔2013〕135号文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

1.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

2.余姚市人才安居房认购申报表

 

附件1

 

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

 

一、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性权威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单位第一完成人。

2.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3.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

4.近5年,拥有世界500强企业(见说明1,下同)境外总部首席技术官任职经历者。

5.在社会贡献、行业公认度、国际影响力等方面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的其他顶尖人才。

二、特优人才

1.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

3.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第2、3位完成人)、二等奖(第1完成人)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前2位完成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得者(个人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长江学者;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文学艺术、工艺美术领域国家级协会主席、副主席;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获得者;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中华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见说明2,下同)。

5.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6.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浙江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宁波市杰出人才。

7.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3,下同)校长、副校长;体育项目国家队主(总)教练;世界500强企业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

8.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9.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特优人才。

三、领军人才

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一负责人。

2.省级“千人计划”专家;省级“万人计划”专家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通过综合考评的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3.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浙江省创新团队带头人、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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