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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15〕51号)实施细则已经两局研究确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8日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实 施 细 则

  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15〕51号)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意见》(余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切实加大有效投入

  (一)奖励内容

  切实加大对有效投资的支持力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新引进企业(含总部型企业、税源型企业)按企业绩效情况实施奖励。即对企业在两年内(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投资(土地、生产用房、设备等)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的10%以内给予奖励,并视企业绩效设定最高限额。对实施“一企一策”企业不享受此政策,对实施技术改造和“机器换人”项目的就高享受。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当年有地方贡献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型企业、税源型企业);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地方贡献须新增15%以上或新引进企业(总部型企业、税源型企业)引进当年须有地方贡献;

  3.申报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期限内)实施有效投资项目,且项目有效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实施程序

  1.市财政局每年年初(2016年、2017年)按照申报条件列出当年可享受奖励的企业名单;

  2.市经信局通知名单内企业申报有效投资项目。企业按要求(具体以申报通知要求为准)提交有效投资计划、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3.有效投资项目竣工后(期限内未竣工的按有效投资实际发生额),应及时向市经信局提出奖励申请。

  4.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核查和竣工验收,确定实际有效投资金额后兑现奖励资金。

  (四)相关说明

  1.有效投资项目是指可以回收成本、有所盈利的生产性项目,主要包括土地、生产用房、设备等投资项目(项目应符合上级和余姚市产业投资导向)。

  2.奖励限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上年企业地方贡献新增15%以上部分,新引进企业(总部型企业、税源型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引进当年企业地方贡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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