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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灾后重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塑料城管委会:

  现将《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灾后重建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尽快把补助款发放到位。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12月6日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灾后重建的实施办法

 

  为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灾后恢复生产,促进“小升规”、“个转企”,助推经济发展,根据《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若干政策意见 》(余政发〔2013〕128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金安排

  市财政安排 1500 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受灾较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分配的方式划拨至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塑料城)(详见附表),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塑料城)组织实施。

  二、补助重点

  各地对受灾较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补助时,原则上按以下条款操作:

  (一)受灾较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因恢复生产经营需要,在2013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银行贷款,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以内的贴息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个体工商户)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若银行贷款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给予担保费补助,单个企业(个体工商户)担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受灾企业(个体工商户)从2013年10月8日开始,到2014年3月31日止更新的设备(含检测设备),单台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按设备投资总额(不含增值税)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个体工商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服务。各地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支持,健全企业服务长效机制,抓好“三进三送”活动,切实帮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强化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帮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拓宽融资渠道;要注重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努力提供集培训、研发检测、市场开拓等一站式的低成本便捷服务;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出资建造标准厂房,采用出租等方式,用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发展、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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