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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3]2号)文件精神,《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工业政策实施细则已经两局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工业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3]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一)奖励范围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余姚市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

  (二)奖励内容

  技术设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的产业类别、技术含量、投资大小、设备占比、土地集约利用等情况,评定A、B、C、D四个类别,分别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8%、6%、4.5%、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建设期要求: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三)申报、评审及奖励程序

  1、申报

  由各地工贸办(局)组织所在地企业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度12月15日之前。

  2、评审

  12月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公布技术改造项目A、B、C、D四个类别名单。

  3、竣工验收

  已竣工项目企业在当年12月15日至30日上报竣工验收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补助资金。资金安排按“先申报、先安排”原则执行。

  (四)申报及竣工验收材料

  1、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工贸办(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经属地工贸办(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2、申请竣工验收

  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工贸办(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格式可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www.yyjj.gov.cn上下载和查询),经属地工贸办(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参照样式)

  (2)余姚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3)余姚市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4)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五)相关说明

  1、设备投入额不包括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属于补助范围的设备是指主要生产设备,不包括设备的运费、安装费、自制设备、二手设备、辅助设施设备(如电力设施、货梯、空调、车间辅助设备、运输车辆、装配柜台、槽、池、行车、起重机、吊车、冷却塔、空压机、模具等),及单价1万元以下的设备。

  2、项目评审A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数的20%,D类项目不少于项目总数的20%。

  3、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奖励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已取得发票且发票时间在专项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10%以内的质保金未付款。

  4、对列入宁波市的重点技改项目,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对研发生产省级、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获得上级奖励政策的企业,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每个技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相关费用在政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奖励内容

  1、对年销售收入超 2000 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按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0%—15% 、15%以上部分,分档给予20%、50%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给予全额奖励,并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

  (二)申报要求

  企业于次年1月中旬前填写《申请表》,并附下列相关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申报前两年国、地税纳税证明。

  (2)兼并企业需附市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奖励内容

  1、在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中,根据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纳税、亩均利润、单位电耗税收为衡量指标,采取综合评定方式,确定10家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综合评定方式采用打分制,分别以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纳税、亩均利润、单位电耗税收第一名的企业为基准,赋予100分,其余企业按比例赋分,四项指标满分为400分,以得分多少确定入围企业。

  2、对新获得浙江省“最具成长型中小企业”、宁波市“成长之星”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对在2012年底前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转为企业的,自转为企业的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

  4、对由“规下”转为“规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

  5、对新认定为宁波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已经评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对每新引进1家企业给予3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每新孵化(规下转规上)1家企业给予6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入驻市政府认定的小微企业集聚区的小微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

  6、对新列入宁波市级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根据宁波市经信委新产品试产公布文件,每只奖励0.2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新产品试产项目奖励不超过10项。对新评为宁波级优秀新产品的,每只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宁波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给予2万元奖励。(上述新产品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7、对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除个体户转企业的外,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中旬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个体户转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商余姚分局。

  2、新产品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20日前由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市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产品须提供测试报告,宁波级优秀新产品、重点工业新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须提供认定文件)。

  四、大力实施品牌标准战略

  (一)奖励内容

  1、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知名商号、老字号)、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80万元。

  2、对当年新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区域名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

  3、对主持起草制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80万元;对参与起草制定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

  (二)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经质监局、工商余姚分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一)奖励内容

  1、对取得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运作规范、年检合格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0.6%的补助,为困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日平均100万及以上的再给予0.1%的补助,日平均100万以下的给予0.08%的补助。

  2、对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超上年增长20%以内部分、20%-50%部分、50%以上部分分别再给予0.6%、0.8%和1%的补助。

  3、对开办之日起3年内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单个融资担保公司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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