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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民政救灾资金直补到户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民政救灾资金直补到户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玉环县民政救灾资金直补到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受灾灾民能够迅速及时得到救灾救济,根据上级有关民政救灾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政救灾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县民政、财政部门下拨,列救灾支出科目管理的灾害救济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救灾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扶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等社会救济支出,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救灾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给我县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
(二)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三)上级和地方的各种社会捐助资金和慈善资金,用于灾民救济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灾害发生地区受灾群众的吃饭、穿衣、住房、就医、饮用水等支出;
(二)用于灾害发生地区灾民的转移安置和倒房恢复重建;
(三)用于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生活困难的救助。
第二章 救济对象
第六条 因灾死亡人口
因灾死亡人口是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的人员,包括本地非常住人口。
第七条 因灾致病致伤人口
因灾受伤或因灾患大重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该户可给予一次性救济用于基本医疗。
第八条 因灾倒房户
因灾倒房户享受救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房全部或大部分倒塌,无法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二)自救能力差,无力自主恢复;
(三)镇乡和村(居)社区两级有补救措施。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原则上保障因灾倒房灾民家庭有基本住房。
第九条 因灾损房户
损房户享受救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房大部分受到损坏难以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二)自救能力差;
(三)有修复愿望。
损房户修复,以保障基本居住为限。
第十条 因灾农作物绝收户
因灾农作物绝收户的救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因灾户当季的全部农作物面积绝收80%以上;
(二)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如下季作物收获,口粮仍存在困难;
(四)因灾造成家庭人口缺粮无自救能力。
因灾农作物绝收户按该户人口和实际缺粮时间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因灾渔民户
因灾渔民困难户的救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因灾捕捞船只受损无自救能力,导致无法从事渔业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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