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国土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
县国土局
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土地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国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是指因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集体土地的,必须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除外。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青苗补偿费组成。
第五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全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村的土地区位、农地等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指用于资助被征地农民或被征地村村民养老保险保障的资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每亩3万元,由县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直接划入县财政专户。
第七条 全县征地区片以行政村为单元划分为4个级别(详见附件)。每个区片分为两类:一类为农用地(等高线在25米以上、坡度在15度以上的林地除外)和建设用地,另一类为未利用地和等高线在25米以上、坡度在15度以上的林地。
第八条 全县征收集体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补偿标准:一级区片为一类每亩7万元,二类每亩5.5万元;二级区片为一类每亩6.5万元,二类每亩5万元;三级区片为一类每亩6万元,二类每亩4.5万元;四级区片为一类每亩5.5万元,二类每亩4万元。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征地,其区片级别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上调1级,原为一级区片的保持不变,但不得超过其所在乡镇区片的最高级别。
第九条 青苗、果树等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水稻每亩0.2万元;文旦树,未投产(1至5年,下同)的每株30至70元,初果期(6至8年,下同)的每株80至100元,成果期(8年以上,下同)的每株110至200元;广柑、桔子、葡萄、桃、李、杏、梨、枇杷树等,未投产的每株20至50元,初果期的每株60至80元,成果期的每株90至120元。对特殊或较大的果树予以酌情补偿。文旦、广柑的种植密度为每亩40株,桔子的种植密度为每亩60株(其他果树的种植密度参照上述果树计算)。
经依法批准的房屋、管线、农田水利设施等,参照重置价折价后予以补偿;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征地申请。各类建设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向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国土所审核,报送县国土局审批。
(二)权属核实。所在地乡镇和国土所应会同被征地村对拟征土地的权属进行核实。
(三)征地告知。县国土局出具《征地告知书》、《征地听证告知书》,对被征地村委会及其权利人告知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等。
(四)征求意见。被征地村委会应就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宜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征求意见。
(五)签订协议。被征地村委会同意征收土地的,应由县国土局与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按该协议的约定支付征地费用。
(六)组织报批。县国土局根据项目征地要求和组织批次,编制并报批《征收土地方案》。
(七)公布事项。《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县国土局编制《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简称两公告),《征地方案公告》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会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时在被征地的村委会公告,听取意见。
(八)方案报批。两公告在公告期满,县国土局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九)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的职责分工。
(一)国土局负责全县征地的业务性工作。具体为:出具征地告知、征地听证告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实施征地管理,组织征地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编制征地方案报批,支付征地费用。
(二)乡镇负责辖区内征地的事务性工作,县建设规划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征地的事务性工作。具体为:制定项目征地计划,开展征地前期调查,协调解决征地工作中与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利益等日常事务,参与被征地村村民代表会议和征地听证,组织项目征地报件,监督征地费用使用分配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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