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台政办发〔2009〕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七日)
总 则
一、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协调事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行使权利上平等。
四、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征地方案时,应当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是否符合标准有争议的,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协调四个环节。
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申请与受理
八、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
对土地补偿费是否符合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九、申请人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十、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争议土地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农业产业调整批文;
(五)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协调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十一、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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