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全县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我县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玉环县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玉环县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以及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根据相关的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 经县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评估。
第四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核准登记未满一年的;
2、上年度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3、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4、评估委员会认为存在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开展评估工作不向社会组织收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按照分级登记和管理的原则,县民政部门负责其本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决定开展和部署评估工作,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决定评估结论的采用和撤销等。
第八条 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本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注重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由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推荐产生,民政部门聘任。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精通业务,能够胜任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成员应当来自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的具体工作应通过建立或委托独立的专门机构进行操作。条件不具备的,亦可由评估委员会直接委派工作小组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以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的方式审核初评结论,会议须有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进行。
其审核结论以超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准。到会成员均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文件上一一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开展评估工作,应当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简化程序,不得徇私舞弊。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采取社会组织自我评估与评估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按照其属性和特点,分为行业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联合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类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体系采取计分制,逐项加总,满分为10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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