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政办发〔2011〕65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关于社会 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登记和待遇享受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登记和待遇享受的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登记 和待遇享受的规定 县人劳社保局 县财政局 县地税局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费的合征工作,根据《玉环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县政府令39号)要求,现就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缴费工资 (一)缴费单位应于每年6月份前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并为其真实性负责。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企业申报缴费工资的缴费基数予以征缴。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逾期不申报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工资。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25%的比例缴纳。 (三)新增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由企业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申报。 二、参保登记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30801/44216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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