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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办发〔2011〕64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 玉环县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完善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增强乡镇(街道)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乡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组织及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本乡镇(街道)区划内劳动争议的专门组织。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简便原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调解本乡镇(街道)区划内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由所在乡镇(街道)决定。 调解委员会受乡镇(街道)领导,业务上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乡镇劳动保障组织、工会组织、司法调解组织、企业服务中心、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本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所合署办公,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人数由乡镇(街道)确定。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解处理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的本规则第五条所列的劳动争议; (三)聘任、管理调解员,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协调解决劳动关系运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五)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及生效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 (六)做好本乡镇(街道)劳动争议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七)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同时为本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任其他人员担任调解员,所聘任的人员应当为为人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调解员名单应报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的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由调解委员会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调解范围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征求另一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另一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下列事项: (一)告知申请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30801/44216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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