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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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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办发〔2011〕54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    

玉环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精神,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地名普查任务,全面掌握基础地理信息,进一步提升我县地名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本次地名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核实查清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名基础数据,对已有地名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补充、更新和完善,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为国家地名数据库提供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二、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共分10个大类、61个子类,主要包括:

(一)海域;

(二)水系(河流、湖泊、陆地岛屿、瀑布、泉等);

(三)陆地地形(平原、丘陵山地、山峰、森林、洞穴等);

(四)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口岸等);

(五)居民点(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中的居民点等);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水上运输、公路运输、城镇交通运输、桥梁、隧道等);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电力设施(井、蓄水区、灌溉渠、堤堰、发电站等);

(八)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与风景点(纪念地、名胜古迹、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

(九)其他具有独立方位和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等);

(十)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

三、实施步骤

本次地名普查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至)

1、成立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职能部门指派1名联络员,各乡镇、街道确定3名普查员;

2、制定玉环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标准;

3、召开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动员会,组织联络员、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

4、收集有关地名历史资料,包括图、录、典、志,整理第一次地名普查成果资料和地名普查补更资料,对有关资料做好进一步核查、甄别、论证和审定;

5、做好普查所需资料准备工作,印制地名普查相关表格和资料。认真查阅、学习1︰10000和1︰500地形图,实地踏勘,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地名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等;

6、配备普查所需的硬件设备。

(二)调查登记阶段(2011年6月16至7月16日)

1、以各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按地理实体归类分头调查,汇总地名及其属性信息,对每处地名要填写地名属性数据登记表,归类汇总后于前分别报县地名普查办公室汇总。

2、县地名普查办公室根据汇总后的各类地名属性信息编制地名普查目录。

(三)外业调查阶段(至)

1、县地名普查办公室会同地名普查调查队,对全县各类地名及其属性信息逐一核查、补充,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

2、各乡镇、街道普查员要全力配合调查队,对每处地名及其属性信息进行核查、测量等工作;调查队需要走访当地群众、查阅书籍典故、历史资料进一步了解情况,各普查员要积极、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地名外业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内业录入阶段(至)

1、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第二次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完善地名普查目录。

2、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

3、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标记和变化的地物。

(五)上报验收成果(至)

做好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及地名普查成果审批报告,按普查工作规定逐级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办公室上报有关成果资料,并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做好成果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普查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地名标志的设置标准与要求,对重要地理实体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同时开展地名志、 地名图集的编制出版工作。

四、组织领导

本次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技术要求高。县政府建立了玉环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民政局下设办公室,电话:87233446。

(一)县地名普查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和向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负责拟定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3、负责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

4、负责地名普查骨干的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承担对各乡镇、街道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验收、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6、负责建立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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